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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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开展信息服务,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协会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为唯一代表吉林省软件产业界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全省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省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吉林省信息产业厅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设在吉林省信息产业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及软件企业年检工作;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九)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十)组织本行业本省和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十一)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三)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五)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可成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对省内外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软件专家和软件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吉林省内软件产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顾问委员会主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软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章程经二○○五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 会 公 告

 协 会 章 程

 协 会 行 规

 组 织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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